发表时间: 2021-10-27 10:09:45
作者: 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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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进行程序中的视听技术资料,又称为音像证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等音像信息可以证明自己案件事实发展情况的证据使用材料,包括数据储存有音像资料的磁带、录像带、DVD、VCD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进行多种方式多样,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多种教学形式,刑事诉讼的视听技术资料需要我们注意的是:
首先,视听资料,不同的物证。
物证是外部环境特征、物质文化属性、存在不同情形等证明自己案件进行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的证据材料。视听技术资料我们虽然也表现为磁带、录像带、DVD、VCD等实物,但用以研究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所有这些企业实物产品本身的外部发展特征、物质社会属性、存在这种情形等,而是可以通过利用实物所记录和储存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在特定情形下,视听资料亦会被当作物证使用。
二,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我们并不都属于视听资料管理范畴。
为证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制作的音像资料不属于音像资料的范围,而应当作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使用。
调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等音像资料形式的活动记录,也应当作为调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记录。
三,视听资料不同于电子数据。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没有重叠。
《刑事电子信息数据进行规定》中规定,电子商务数据,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可以形成的,以数据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中的证据分类审查认定部分直接规定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关于办理互联网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载有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如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簿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形式保存的,用于通过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存储在磁带、录像带、唱片、光盘等物理存储介质中的视听材料是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形式的电子视听资料,如QQ视频语音聊天记录、微信视频语音聊天记录等,都是电子数据。
电子信息数据,实际上是传统会计证据种类的电子商务数据化,其来源于七种证据,是将各种文化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就是中国电子产品数据结构形式的传统证据。任何一个电子系统数据,都可以还原为其他相关证据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盲目相信视听材料的技术性,放松对视听材料的审查,因为它们也可能被编辑、添加、删除和重新编辑。
关于视听资料的审查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解释》(2021年版)第108条、第109条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有没有提取过程的描述,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进行复制及复制这种情况。
三、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诱使当事人违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是否标明生产者和持有人的身份,以及生产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式。
五、内容进行制作一个过程以及是否可以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篡改、伪造等情形。
六、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
七、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音像资料,按照有关技术侦查证据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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